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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公寓條例成立的管委會仍為非法人團體,可依社區所形成團體內部決議授權,定管理費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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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公寓條例成立的管委會仍為非法人團體,可依社區所形成團體內部決議授權,定管理費收取標準
凌雲五村管委會成立後基於管理目的,設有管理中心及代表人,以其名義從事法律行為,並收取一定之財產,應為以系爭社區住戶為成員,並以社區事務管理為目的所成立之非法人團體,仍應承認其實體存在,其決議並對內部成員有一定拘束力。故上訴人以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之集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為無效云云,即無可取。
復依證人蔡濟國之證述及上訴人等所不爭執之凌雲五村管委會委員係根據系爭社區所形成團體內部決議之授權,決定管理費收取標準,且公告周知後,亦未經社區內成員提案反對,該管理費之收取標準自得拘束系爭社區全體住戶。 又因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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